公司在实际收到投资者的出资时,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缴纳印花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后,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时因没有纳税资金来源,没有纳税能力,无需缴纳印花税,在实际收到出资时缴纳印花税。所以在没有实缴的情况下减资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十一条: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