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税函[2007]1240号文件规定,在用工单位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劳务公司虚开的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四个条件,用工单位将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需要进项转出、补缴税款,但不涉及滞纳金:
(1)双方存在真实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份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发布日期:2025-02-21新闻所属:admin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税函[2007]1240号文件规定,在用工单位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劳务公司虚开的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四个条件,用工单位将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需要进项转出、补缴税款,但不涉及滞纳金:
(1)双方存在真实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份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